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典當行本金55萬,月息2.5%,4年后利息130萬,合理嗎?
2020.12.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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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眼掃描發布時間:04-0723:41律師,優質創作者典當行的月息是2.5%,年息30%,并沒有違反年息36%的法律規定,所以這樣計算下來,借款55萬,4-5年后利息130萬元,是合理的。只是在對付典當行的問題上,當戶有點失誤而已。典當行的商業模式其實典當行在我國出現的算是比較早了,大家估計在一些電影中也看過。根據《典當管理辦法》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典當,是指當戶將其動產、財產權利作為當物質押或者將其房地產作為當物抵押給典當行,交付一定比例費用,取得當金,并在約定期限內支付當金利息、償還當金、贖回當物的行為。 典當行都是按照《公司法》設立的有限公司,或者股份公司。 從上面的規定就能看到,典當行是為了當戶解決臨時性、急需性、短期性的融資需求。典當行是個類金融機構,也是通過掙利息來掙錢的,為了保證能收回利息,需要當戶將各種當物抵押給典當行,這種做法完全符合《擔保法》的規定,如果當戶不能歸還所借款項,則典當行可以處理當物,收回本息。典當行的利息當然比較高,但借期都比較短,絕對值不大到典當行借錢的,都是急需用錢,如果按照銀行的流程,經過審批、考查肯定來不及了,所以才到典當行。在典當行借錢,因為時間比較短,絕對值不大,當戶可以承受,但如果時間幾年后,那絕對值就非常大了,當戶肯定承受不起。比如當戶需要“倒貸”,就是先歸還一筆貸款,然后又從銀行貸出來,這個時間差基本上在半個月不到一個月。1000萬的本金,一個月25萬的利息絕對沒問題,但這個時間拖延幾年,當戶肯定就受不了了。典當行的一些不規范做法如果典當行就靠收取一些利息,那掙錢就有點辛苦了,再加上要支付房租、人員工資、各種稅費,其實利潤不多,因為典當行的規模比較小,無法像銀行那樣形成規模效益。于是好多典當行就打起“歪主意”:想法設法讓當戶將當物絕當。什麼是絕當呢?就是在雙方規定的當期內,當戶沒有及時歸還典當行的本息,根據“當票”形成絕當。絕當的法律后果就是當戶別歸還本息了,當然當物就歸典當行了。比如,一個人將價值50萬的奔馳抵押給典當行,并將全部手續交給典當行,借15萬元臨時周轉,月息2%,借期15天,逾期沒能歸還本息的,視為絕當。然后當戶快到期的時候,拿著本息想歸還典當行,發現典當行門關了,給經辦人打電話,在外地,就只好改天再去看看,結果發現過期了,典當行不要錢了,因為絕當,典當行要車了,然后將車賣上40萬,是不是掙得比利息高?當戶要學會“提存”,并注意保留證據就像題主所說的,因為典當行改名和聯系方式,就沒有和典當行聯系上,以至于拖延了好幾年。不能說題主碰到了典當行“碰瓷”,但每個當戶在簽訂合同的時候,一定要在典當行提供的格式合同空白處,加上當期滿后,允許延續幾次,每次多少天;如果典當行不同意,那就在當期到期的前一天歸還本息,可以直接將本息匯入典當行賬戶;如果不知道典當行的賬號,那就記住了,可以將本息“提存”到公證處。《合同法》第七十條 債權人分立、合并或者變更住所沒有通知債務人,致使履行債務發生困難的,債務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將標的物提存。第一百零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,難以履行債務的,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:  (一)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;  (二)債權人下落不明;  (三)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;  (四)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。  標的物不適于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,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,提存所得的價款。“提存”是應對典當行“耍賴”的好辦法,當戶可以找當地的公證處辦理。總結本文1、能不在典當行借錢的,盡量不借;2、注意在典當行提供的格式合同中加上“允許延期”的條款;3、一旦聯系不上典當行,就立馬將本息“提存”!既然國家包機接回英國1.5萬名小留學生,那在國外的農民工呢?簽訂《競業禁止協議》就不能從事本行業工作了嗎?小孩子分享芭蕉導致5歲女孩死亡,索賠73萬,看看法院如何判決律所的銷售顧問崗位是個什麼角色,有沒有前途?舉報反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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