文章来源:http://www.cna.com.tw/news/afe/201802130264-1.aspx
(中央社記者蔡怡杼台北13日電)為協助0206花蓮地震災民及企業受災戶進行災後重建,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今天協調國發會、中央銀行以及金融機構等單位,對受災戶提供自用、非自用房貸等七大貸款協助措施。
金管會邀集國家發展委員會、中央銀行、財政部國庫署、經濟部中小企業處、交通部觀光局、台灣票據交換所、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、銀行公會、信用合作社聯合社、產險公會、壽險公會及相關金融機構等,就相關金融協助措施,召開研商會議,並由金管會副主委黃天牧主持會議。
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王立群說明,經行政院依災害防救法公告為災區的花蓮縣花蓮市、新城鄉及吉安鄉,金融機構將積極配合,對自用房貸等七大貸款依災害防救法相關機制辦理既有貸款的展延,利息補貼以不高於原貸利率下,以最高利率上限補貼,且利息補貼可回溯自災害發生日的2月6日起算。
全損不堪使用的自用住宅購屋貸款,提供貸款展延5年、補貼利率上限2%;部分毀損但仍堪使用的自用住宅購屋貸款,以及全部或部分毀損的非自用住宅購屋貸款提供貸款2年展延,補貼利率上限為2%。
以災區房屋為擔保的其他貸款及其他擔保貸款者,提供貸款1年展延,補貼利率上限為2%;汽車貸款提供1年貸款展延以及補貼利率上限為4%;信用卡與現金卡應繳款項及其他無擔保貸款提供貸款6個月展延,利率補貼上限為4%;保單借款提供6個月貸款展延、利率補貼上限為3%;債務協商債務則提供1年的貸款展延、利率補貼上限3.5%。
對於花蓮受災居民及企業的金融協助,還有當受災企業戶因資金周轉不靈而退票的註記時,可向台灣票據交換所申請重大災害註記,自災害發生日起6個月內暫緩通報為拒絕往來、不提供查詢,以維持企業票據信用;受災企業戶融資需求,必要時,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將提供信用保證,保證成數為9成;花蓮災區居民及企業若有相關融資或金融服務問題,可向金融機構窗口聯繫。(編輯:陳永昌)107021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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